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2:3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6)台函監字第 06740 號
監獄行刑法 (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,應監禁於少年監。
監禁中滿十八歲,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,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。
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,未滿二十歲者,依其身心發育狀況,認為必要時,得準用前二項之
規定。
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,應嚴為分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